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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在线报道(记者 时冉)26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作为我国生态环保领域出台的又一部专门法律,该法坚持生态保护第一,聚焦青藏高原生态保护的主要矛盾、特殊问题、突出特点,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
青藏高原是世界屋脊、亚洲水塔,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生态保护地位特殊。
制定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是继长江保护法、黑土地保护法、黄河保护法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出台的又一部针对特殊地理、特定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立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袁杰表示,制定出台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立法意义重大。“制定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是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加强生态风险防控的客观要求,是解决青藏高原生态保护特殊问题的现实需要,对青藏高原生态保护起着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
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共7章63条,规定了青藏高原生态保护的基本原则、管理体制,在统筹生态安全布局、加强生态保护修复、强化生态风险防控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
青藏高原的野生动植物资源极其丰富,且独有性高,被世界自然基金会列为全球25个生物多样性重点保护地区,被誉为“珍稀野生动植物天然园和高原物种基因库”。保护青藏高原的物种多样性是此次立法的一大考量。
袁杰介绍说,法律规定国家加强青藏高原生物多样性保护,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防止对生物多样性的破坏。“明确在珍贵濒危或者特有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和重要栖息地等区域依法设立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推进自然保护地建设,保持重要自然生态系统原真性和完整性。要求开展野生动植物物种调查,加强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迁徙洄游通道和野生植物原生境保护,对青藏高原珍贵濒危或者特有野生动植物物种实行重点保护,完善相关名录制度。”
青藏高原旅游、山地资源丰富,旅游和山地户外运动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问题日益受到关注。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为此作出针对性规定。袁杰介绍说:“规定组织或者参加青藏高原旅游、山地户外运动等活动,应当遵守安全规定和文明行为规范,符合区域生态旅游、山地户外运动等管控和规范要求;禁止破坏自然景观和草原植被、猎捕和采集野生动植物;应当自行带走产生的垃圾或者在指定地点投放;禁止随意倾倒、抛撒生活垃圾。”
法律还规定,在旅游、山地户外运动中随意倾倒、抛撒生活垃圾的,有关部门将责令改正,对个人和单位分别处以罚款;破坏自然景观和草原植被或者猎捕、采集国家、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
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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